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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錄一:七大原則

人類組成的不同劃分方式

#第七原則 —— 阿特曼( Atma ,靈)

人類不朽的單體 —— 阿特曼,或稱每一個人類所擁有的光輝之靈。(《秘密教義》卷一,第 120 頁)

地上有多少人,天界就有多少神靈;然而這些神靈實際上是一體的,因為在每一個活動周期結束後,它們都會像落日餘暉般,收回到本源光體 —— 未顯現的邏各斯之中,而邏各斯最終又融入至一絕對者。(《文集》第 12 卷,第 533 頁)

阿特曼既不進展、不遺忘、也不記憶。它並不屬於這個層面:它只是那道永恆光芒,照耀並穿透物質的黑暗 —— 只要物質願意接受。(《秘密教義》卷一,第 244 頁)

第六原則 —— 菩提( Buddhi ,靈性之魂)

當宇宙意念專注於某一原則或載體時,便會產生個體自我的意識。因載體的層次不同,而有不同的顯現 …… 通過心智載體而湧現為「心智 - 意識」;通過更為精微分化的結構(物質的第六狀態) ,成為 以心智經驗為基礎的菩提,如同一股靈性的直覺之流。(同上, 1:329 注)

菩提是一面映照絕對極樂的鏡子 …… 但這種映照本身仍未脫離無知,非至高靈,受制於條件,是原質的靈性變化和結果;唯有「阿特曼」才是真實且永恆的 …… 「至一見證者」。(同上, 1:570 )

人的第六原則(菩提,神聖之魂)雖在我們的觀念中只是氣息,但相較於其承載的神聖之「靈」(阿特曼)而言,菩提仍屬物質。在寓言中,宇宙電試圖將純粹的靈(遍一絕對者不可分割的光線)與靈魂結合,這兩者在人成為「單體」。(同上, 1:119 )

從嚴格的形而上學角度來看,將「阿特曼 - 菩提」稱為「單體」或許並不準確,因為從唯物主義觀點來看是二元的,因而是複合體。但 …… 如同宇宙與賦予其生命的神是不可分割,「阿特曼 - 菩提」」亦不可分割。(同上, 1:179 )

「一位禪那主必然是 『 阿特曼—菩提 』 ;一旦 『 菩提 - 心智 』 脫離了其不朽的阿特曼(其載體是菩提),阿特曼便進入 『 非存在 』 ,即絕對存在。」(同上, 1:193 )

第五原則 —— 心智(人類之魂)

神聖智慧彌漫於無限的宇宙之中,而我們非人格的本體又是其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,因此,本體的阿特曼之光只能集中於既永恆又是個體性的存在 —— 也就是說,集中於理智原則,即顯現於每一個理性存在內在的神,或是與菩提合一的高等心智。(《智慧的雙重面向》,《路西法》雜志, 1890 年 9 月,第 4 頁)

人類之魂 —— 心智 …… 是二元的 …… 因此,我們稱之為心智的兩個原則或面向,即高等與低等心智;高等心智是思考的、有意識的自我,趨向於靈性之魂(菩提);低等心智則為本能原則,被吸引向慾望,即動物性欲望與激情的根源。(《神聖智慧之鑰》,第 73 頁)

心智 …… 才是真正投生且永恆的靈性自我,即「個體性」,而我們無數不同的人格只是其外在面具。(同上,第 83 頁注)

正是這個自我,這個「起因體」,籠罩著每個因業力而必須投生的個體;此自我在每一個新身體或人格所犯下的罪行,都須負起責任。人格是轉瞬即逝的面具,在漫長的輪迴中掩蓋了真正的個體。(同上,第 83-84 頁)

由於心智的低等方面是塵世心智,因此只能提供基於此心智的宇宙感知;無法給予靈性異象。(同上,第 100 頁)

「菩提 - 心智」是無制約且不朽的,但低等心智則非如此 …… 心智在其低等層面上,是塵世人格的質性屬性。(同上,第 100 頁)

在純粹形而上學的層面上,心智比菩提再低一階,但依然遠高於肉體之人,以至於無法與人格直接相聯繫,除非通過其映像 —— 低等心智 …… 「菩提 - 心智 」 在其周期性轉世期間,無法直接顯現,除非借助人類心智或稱低等心智 …… 因此,低等心智或思維人格的任務是,若想與其神(神聖自我)融合,就必須消除或削弱物質形體的屬性。(《文集》,第 12 卷,第 630-631 頁)

第四原則 —— 欲體(動物之魂)

「阿特曼-菩提」在塵世上若希望具有個體性,若要成為人,需有:( a )心智,即心智自我,能夠自我認知;以及( b )塵世的虛假人格,或稱由自私欲望和人格意志構成的身體,如同一個樞紐,將整體凝聚在人的物質形體上。(《秘密教義》,第二卷,第 241 頁)

欲體 …… 是動物欲望和激情的中心 …… 這是動物性人的核心,也是區分凡人與不朽實體的分界線。(《神聖智慧之鑰》,第 56 頁) …… 動物欲望的原則,在物質生命中燃燒得極為熾烈,最終導致厭倦;這與動物性存在密不可分。(《秘密教義》,第二卷,第 593 頁) …… 這是最危險、最狡詐的原則。(《最高科學的悖論》,第 123 頁注) 要擺脫欲望,我們必須徹底消除一切物質本能 —— 「消滅物質」。肉體具有習慣性,會機械性地重複好的衝動和壞的衝動。(《布拉瓦茨基夫人密傳團體教導》,第 41-42 頁)

第三原則 —— 星光體

星光體 …… 是不活躍的載體或形體,肉體正是依此塑造而成;這是生命的載體。在肉體分解後不久便會消散。(《秘密教義》,卷二,第 593 頁)

…… 人有自己的「雙體 」 或恰當的稱為「幽靈」,肉體胎兒(未來的人)正是圍繞此而形成。母親的想像力或孩子受的意外都會影響到星光體 …… 這個「雙體」與人俱生,隨人而亡,在有生之年永遠無法遠離肉體。雖然星光體在肉體死後依然存在,但會與屍體同步分解。在某些氛圍條件下,人們會在墳墓上方看到發光的人形,那正是逝者的星光體。(《兩位編輯的對話》,《路西法》雜志, 1888 年 12 月,第 328 頁)

星光體是生命能量與肉體之間的中介,負責注入生命力。(《布拉瓦茨基夫人秘傳團體教導》,第 120 頁)

第二原則 —— 生命能量(生命力)

「生命能量」或「生命」,嚴格來說,是阿特曼(普遍生命與遍一本體)的輻射力或能量,並顯現在較低層面,或者說(作用於)更為物質化的層面。生命能量滲透於客觀宇宙的整體存在;之所以被稱為「原則」,僅僅因為這是不可或缺的因素,是活人生命中的「幕後推手」。(《神聖智慧之鑰》,第 108 頁)

實際上,生命即是神,是梵。但要在物質層面顯現,必須將之吸收;而純粹的物質層面太過粗顯,因此必須有一個媒介,即星光體。(《布拉瓦茨基夫人密傳團體教導》,第 120 頁)

星光體支撐著生命;是生命的蓄水池或海綿,從周圍一切自然界中吸收生命力,是生命能量與物質之間的中介。(同上,第 119 頁)

生命能量是諸生命的根源。舉個例子,一塊海綿浸泡於海洋中,海綿內部的水可以比作生命能量,外部則是普遍生命。生命能量是生命中的動力原則。諸生物離開生命能量,但生命能量不會離開它們。把海綿從水中取出後,會變乾,這象徵著死亡。(同上,第 25 頁)

##第一原則 —— 肉體

身體的粗顯物質;基於星光體而形成與塑造,並受生命能量作用。(《秘密教義》,卷二,第 593 頁)

人的身體與其所處的行星體緊密相連,並永遠存在於其中。(《大師致辛尼特信》,第 119 頁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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