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核心觀點
解讀業力:因果律、輪回、總/分/現業,以及自我創造命運與宇宙公正。

業力的正確理解

「業力」在古印度梵語中意為「行為」。它是因果律,是作用與反作用,起因與後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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攝影:Izzy Gibson 發佈於 Unsplash

  1. 「業力」於古印度梵語中,原意即為「行為」。它是因果律,是作用與反作用,起因與後果。我們每時每刻,以每個行為、每句話語、每個念頭,啟動了「因」。每個啟動的「因」,都將引來相應且相關的「果」。宇宙便是如此維持和諧、平衡與均衡。倘若有一「因」發動,卻無「果」相隨,那麼整個宇宙將瞬間停止存在。宇宙的連續與存在,全賴這偉大法則維繫,「持續的平衡與調整」。因果律是不可動搖的法則。用布拉瓦茨基的話說,因果律是「宇宙的終極法則」。宇宙中每個具備自我意識的存在,皆受此律制約,無一例外;因此,每一個能意識自我、能做選擇的存在,都是業力的創造者。業力是自我創造命運的法則,宇宙萬事萬物依此運行。其為善為惡、為積極為消極,全然取決於我們所啟動之「因」的性質。它完全非關個人,但運作起來卻絕對公正。

  2. 試圖逃避業力,只會為自己創造更糟的業力。此舉不僅極度欠缺哲思,亦屬徒然;在靈性與情感上,更顯得不夠成熟。企圖以任何方式阻撓、迴避自己所種之因帶來的後果,等同於試圖阻擋宇宙的正義。這是不可能的。

  3. 許多人對因果報應的看法流於片面,因而沾沾自喜地說:「業力會報復那些對不起我的人…我等不及看他們遭報應了!」說這話的人完全忽略了一個事實:正是他自己的負面業力,導致自己受到他人傷害或不公對待。因果報應從來不是單方面的:每個結果,都有原因;每個原因,必引結果。那些一心期盼業力「報應」到別人身上的人,事實上缺乏同理,懷著遭人唾棄的本性;這恰恰為自己未來釀造了更糟的業力。

  4. 業力與輪迴轉世密不可分。兩者相輔相成,缺一不可。人的一生不夠長,無法在此生種下因,又在此生收穫全部果實。因此,此生所遭遇的種種情境,其根源不全在今生,而遠繫於遙遠的過去。投生為人這個過程本身,就受到業力牽引;我們轉世的目的之一,正是為了處理過往的業力。要正確理解業力,必須接受且相信輪迴;而欲正確理解輪迴,也必須接受且相信業力的因果法則。

  5. 印度教將業力分為三類:總業、分業與現業。「總業」是業力的總帳或庫存,儲存著所有前世尚未處理的業力。「分業」則代表總業的特定部分,是此人今生注定要處理、面對、經歷的業力。若成功處理,這部分的業力便會耗盡、消除。至於「現業」,是我們今生為自己創造的新業力。它將匯入我們的總業,並在來生成為我們必須處理的分業。

  6. 誠然,我們都有「人生的際遇」;這是我們的業力命運,是由業力決定並分配給我們的特定情境、環境與經歷。我們應當始終努力,追求最好的結果。但總有些時候,無論我們如何努力嘗試也無法如願。此時,我們該坦然視之為業力的展現,對所擁有的心懷感激與滿足;而非為那些未能擁有、無法得到的,感到沮喪抑鬱。事實上,一個人再怎麼正向思考、創造力想象、積極肯定或虔誠祈禱,也無法改變生活中的業力命運。這是你的分業。這並非宿命,而是自我創造命運的法則:過去你創造了現在,現在你正創造未來。

七、人生際遇,不外兩種:要麼是報應到來,要麼是業力所許。別無他故,因萬法不出業力法則。生命中,有些事注定發生,這是業力必然之果;另一些事未必注定,卻被允許;還有些事注定不會臨身,因業力不允。譬如,一號與二號夜間同行,忽遇狂徒刺傷一號。狂徒本可加害二號,卻未下手,無故離開。一號遇刺,或是業報注定,或是業力容許——縱然非注定。而二號的業力,既未注定亦不允此禍臨身。業力看似嚴酷的「判官」,實則亦是我們最深的守護。

八、因果律遍及顯現宇宙的一切。故除個人業力,尚有家族、團體、國家、種族乃至行星之業力。

九、業力與輪迴之說,明載於印度教、佛教等最古老的東方宗教,然其淵源不限於東方。公元553年,第二次君士坦丁堡會議否定業力教義,判為異端,代之以如今基督教的主流信條。基督教、猶太教、伊斯蘭等外傳教義雖不談業力輪迴,其秘傳奧義中卻皆有傳承。

十、欲脫離負面業力,唯有停止造作惡因。若要避免未來自己遭受悲苦,便須停止帶給他人悲苦。當清醒無害地度日,全然控制自己的意念、言語、行為,並助人利他。然此行為動機不可出於私心——譬如只為自積善業——而應單純知曉此為正道,活出慈悲與愛。為了善與美德本身而愛……自私乃人類大患……人生意義,在成為世間良善之力。